扫黑除恶案件是否可适用认罪认罚?
时间:2019-06-26
来源:刑事正义微信公众号
录入:秦嘉
审核:孔宪柱
认罪认罚到底有没有禁区?是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适用?这成为认罪认罚普遍推开过程中困扰很多司法人员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本身又包含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事实上,在试点阶段,试点办法确实对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等几种个别情况作为认罪认罚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纳入刑事诉讼之后,这些限制都得以解除,转变为免除具结书签订的事由。
刑事诉讼法没有在任何条款中对认罪认罚的范围予以限定,可以说认罪认罚是没有禁区的。
但为什么我们还有很多人认为认罪认罚可能有禁区,其实是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存在禁区。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
不能因为罪大恶极就不可以接受审判吧?不能因为社会危害性大就不能到辩护吧?这些是基本的权利,我们现在都理解了,但曾几何时我们也不十分理解。
很多重大敏感案件的辩护人也曾背负过为坏人说话的骂名。
坦白、立功、自首这些法定情节,也不会因为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而选择性适用吧?只是在应当从轻、减轻的时候有所限制,在可以从轻的时候,可以声明不足以从轻,但提还是要提的,提和不提是完全不一样的。
提的意思是你认可这个情节,至于从不从轻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目前,很多人以为认罪认罚的禁区一个是复杂敏感案件,一个是重罪案件。
比如目前我们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就认为可能不太适合适用认罪认罚,虽然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再次重申了可以适用。但还是有一些人存在思想顾虑,担心适用认罪认罚的规定是不是就是态度上显得不坚决。
这首先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误解。
宽严相济首先要辩证理解“宽”和“严”。宽严相济之“宽”的基本策略与目的是通过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以及法律上各种从宽处理措施,防止犯罪者再犯及促成其再社会化。
但是“宽”并不是绝对的,对这些犯罪案件中主观恶性较深、客观行为较为恶劣的犯罪人,虽然也认罪认罚的,但在“宽”的大原则下也要体现量刑幅度减让上的“严”,以及在刑罚执行方式上的“严”,做到宽中有严。
同样,对于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犯罪,“严”也不是绝对的,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小、客观行为较轻微的从犯、胁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则应该适用“宽”的刑事政策,即以“严”为原则、“宽”为例外,严中有宽。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处遇为根本内容的。区别对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础,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
一概从严,实际上是不讲策略、不讲政策,只表决心,不敢担当。只是怕自己担责任,而没有考虑事情是否真正做好。事实上,只有区别对待,才能真正体现分化瓦解,才能更好的实现教育转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宽严的区别本身不是目的,区别的目的在于对严重性程度不同的犯罪予以严厉性程度不等的刑罚处罚,由此而使刑罚产生预防犯罪的作用。
宽严相济还要讲究“济”,也就是救济、协调与结合。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
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
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例如,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使犯罪人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服法。
只讲“宽”,难以有效遏制犯罪,社会秩序无法得到保障;只讲“严”,严刑峻法,就会导致重刑主义,并不能遏制犯罪。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要轻中有重,轻重兼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使宽严相济原则予以制度化和稳定化。
还有就是重罪案件,极端的就是命案。在我们国家依然存在死刑制度的情况下,对于一些最大恶极的罪犯适用极刑也符合公众的价值观。
对于那些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是坦白交代,充满悔恨的被告人,与死不悔改、毫无悔意的被告人相比,是不是应该有所区别。
我们现在的政策是少杀慎杀,对于这些认罪,又能够坦然面对刑罚的被告人是不是应该优先考虑。
即使其罪行不足以免除死刑,我们又有什么理由阻止他们真诚的面对罪行、作出忏悔,为被害人的家属致以真诚的歉意。
对于那些存在一定思想鼓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我们也应该对其进行充分的教育转化,帮助其打消思想顾虑,走上悔改和救赎之路。
我有一个上诉人,抢劫两次,均致人死亡,等于有两条人命在身。因为第二次抢劫被抓的,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动交代了第一起事实。到我这已经是第二次二审了,我说你的情况可能免不了一死了,但是你自己争取了一个好的态度可能还有一线希望。但我很坦率的告诉他,希望不大。但是在提讯中我了解到一点,他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微信群赌博,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就输掉了几十万,我说这是一个害人的源头,死刑可能没有办法了,但我帮你把害人源头打掉,你愿不愿意配合,他说愿意。最后提讯三分之二的时间就是在核实微信群赌博的方法、人员情况和组织方式。
最后我们也确实将犯罪线索和追诉函已转给相关单位。我在法庭上也将线索移转情况进行了说明,并结合上诉人的罪行和态度发表了意见。我说这个案子检察员反复权衡、颇费思量,一方面上诉人始终认罪,这一点法庭也看到了,检察官是认可的,而且还主动坦白了一起抢劫事实,如果不是他,那个案子不知何时才能真相大白,又能够配合司法机关展开对微信赌博犯罪的调查,虽然目前还没有结果但是态度很积极;但另一方面,两条人命在身,虽然自己主动说出来一起,但也不能改变这个事实,在我们这个依然还存在死刑制度的国家,考虑到公众的接受程度,可能对这种情况还是难以避免要判处极刑。综合权衡,还是建议维持原判。
但是检察员想说,虽然改变不了死刑的结果,但是你的认罪态度不是没有意义的,对被害人的家属是一个极大的抚慰,对你的家人、你的子女,在你犯了最大错误之后,你能够给他们树立一个坦然面对的榜样,即使在你临死之前,你也可以走得更加心安一些。你并不是一个天生的坏人,你也在帮助司法机关摧毁犯罪源头。这些看似虚无,但是其价值是实实在在的。
在最后陈述的时候,上诉人说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机会,我一定好好重新做人。但是如果依然判我死刑,我也认,我愿意将遗体捐献给国家。
我们能说认罪认罚对重罪没有价值么?
认罪认罚从宽的意思,不是必然从宽,是可能从宽,认罪之后,虽然罪大恶极,但是愿意接受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为什么不可以?
也就是你认为他认罪认罚,但是还是需要判处一个比较重的刑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能够认可这个刑罚,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能接受?
虽然结果与不认罪一样,但是真的一样么?
首先,判决应该认可,至少承认了他的配合态度,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肯定。
其次,认罪认罚在程序上应该加快、从简,使被告人得到相对快速的司法处理,也就是来个痛快,也是实实在在的。
再次,认罪认罚减少了与司法机关的对抗,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相对平和,心理冲击更小。
最后,认罪认罚更加容易弥合被害人及其家属,甚至被告人自己家属,以及社会公众由于诉讼带来的伤痛,这些宽恕、谅解对被告人自身也是一种精神解脱。
这些精神上的价值我们很容易忽略,我们有时候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功利的考量认罪认罚的价值。
这是把事情说极端了,其实对于绝大部分重罪案件、复杂敏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从而产生的修复性司法效果,对司法资源的节约,更由于其对分化瓦解共同犯罪的作用,都应该得到相对轻缓的刑罚。
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的,对于这些人为什么不可以?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而对于司法人员其实是法治原则的树立问题,认罪认罚是否有禁区是法治精神的试金石。
法治没有禁区,认罪认罚也就没有禁区。
来源:刑事正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