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结合”机制有效推进对派出所的检察监督
时间:2018-06-05
来源:Admin5
编辑:谢学文
录入:宁安检察院 任琳
审核:赵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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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检察院用“五个结合”机制有效推进对公安派出所的检察监督
近三年,该院一直把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作为监督重点,通过采取“五个结合”工作机制,推动对公安基层派出所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以来,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4件,书面纠正违法12件,类案分析检察建议4件,促进了公安机关依法规范执法。
一、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相结合
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线上同步监督。依托“两法衔接”平台与公安派出所互相交换执法信息和互相通报问题,要求公安派出所将治安处罚案件、刑事立案后撤案案件、另案处理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及时录入平台。同时,由专人对信息进行汇总,将监督情况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建立报表备案制度,实现线下跟进监督。要求公安机关每月报送案件报表、台账等受案信息,由该院进行备案,并与线上录入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二、日常监督与定期巡查相结合
确立日常监督工作模式。在做好审查逮捕工作的同时,做好对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工作。该市派出所较多,因辖区不同而派出所的刑事案件数量有很大差别。因此,该院每年均确定重点监督的派出所范围,对纳入重点监督范围的每个派出所指定一人为专门联络员,由该联络员具体负责对该派出所的日常监督工作。
实行案件定期巡查。定期对辖区内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卷宗、撤案卷宗进行定期专项巡查,通过调阅有关案件卷宗材料,审查是否存在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降格为行政处罚、违法立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违法情形。在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派出所有违法情况的,将违法情况书面抄送公安法制部门。该院在对公安派出所的案件巡查中,发现江南派出所办理的黄某盗窃案存在“以罚代刑”问题。黄某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而江南派出所对其做出了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经调查后,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最终法院作有罪判决。年初以来,该院已调取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卷宗151册,通过案件监督检查发现立案监督线索1件。
三、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坚持全流程监督,确保监督全覆盖。对公安派出所从受理刑事案件到立案、侦查、破案、提请逮捕、公诉的整个工作流程进行全面监督,实现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执行全方位监督。
划定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实效。在全面监督的同时,将刑事拘留监督和刑事立案后长期未结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在审查公安机关提前逮捕卷宗时,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存在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三年来,该院共纠正派出所随意延长拘留期限违法行为7件。每年均确定部分公安派出所为监督对象,要求其将上一年度刑事立案后撤案和立案后长期未结案件上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违法进行立案或不立案、违法对人或对物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超期办案、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及其他违法办案情况。如该院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东京城派出所侦查的丁某诈骗案,立案后长期未结,经审查卷宗后认为,丁某与张某系客户关系,二人之间系经济纠纷,丁某不存在诈骗故意,遂与东京城派出所沟通后,启动了监督撤案程序。
四、内部协作与外部联动相结合
强化内部协作。该院监所部门每周将派出所刑拘未报捕释放人员的数据通报给侦监部门,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办案单位说明情况。侦查监督部门将派出所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监所及公诉部门,以利于监所、公诉部门及时对后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外部联动。侦监部门与公安案管部门、看守所进行协作沟通,侦监部门定期调取公安局案管中心办案系统内的受案台账和看守所入所记录,派专人与公诉部门的受案登记簿和监所科掌握的入所记录进行比对,找出刑拘报捕、刑拘未公诉、刑拘后撤案的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对象,调取相关卷宗进行全面审查。2016年末调取了宁安市看守所2014年至2016年入所记录,并与公诉部门同期受案登记进行比对排查,通过比对排查,查出了21册刑拘后未公诉的案卷,通过严格细致的审查,未发现有程序违法案件,但对公安机关案件监督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个案指导与类案监督相结合
加强对个案的指导。尤其是对于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一些把握不准的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实施同步法律监督,从个案角度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类案进行定期分析指导。针对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呈现高发态势的案件和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集中讨论,共同研究类案存在的问题,对类案犯罪构成要件,逮捕证据标准,侦查过程存在的共性、多发性问题进行集中梳理,提高监督的效果和针对性。2017年,针对妨害公务不批捕案件,联合公安局法制部门,与东京城派出所、镜泊派出所进行了类案分析,重点对公安派出所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既向派出所说明了不批准逮捕理由,又指导了其对妨害公务案的调查取证工作。
规范纠正违法的适用。针对派出所在刑事办案活动中出现的经常性、普遍性违法问题 (如违法适用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向公安局制发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17年,已向公安派出所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2件次,向宁安市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5件,均得到宁安市公安局的及时反馈。
近三年,该院一直把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作为监督重点,通过采取“五个结合”工作机制,推动对公安基层派出所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以来,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4件,书面纠正违法12件,类案分析检察建议4件,促进了公安机关依法规范执法。
一、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相结合
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线上同步监督。依托“两法衔接”平台与公安派出所互相交换执法信息和互相通报问题,要求公安派出所将治安处罚案件、刑事立案后撤案案件、另案处理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及时录入平台。同时,由专人对信息进行汇总,将监督情况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建立报表备案制度,实现线下跟进监督。要求公安机关每月报送案件报表、台账等受案信息,由该院进行备案,并与线上录入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二、日常监督与定期巡查相结合
确立日常监督工作模式。在做好审查逮捕工作的同时,做好对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工作。该市派出所较多,因辖区不同而派出所的刑事案件数量有很大差别。因此,该院每年均确定重点监督的派出所范围,对纳入重点监督范围的每个派出所指定一人为专门联络员,由该联络员具体负责对该派出所的日常监督工作。
实行案件定期巡查。定期对辖区内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卷宗、撤案卷宗进行定期专项巡查,通过调阅有关案件卷宗材料,审查是否存在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降格为行政处罚、违法立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违法情形。在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派出所有违法情况的,将违法情况书面抄送公安法制部门。该院在对公安派出所的案件巡查中,发现江南派出所办理的黄某盗窃案存在“以罚代刑”问题。黄某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而江南派出所对其做出了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经调查后,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最终法院作有罪判决。年初以来,该院已调取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卷宗151册,通过案件监督检查发现立案监督线索1件。
三、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坚持全流程监督,确保监督全覆盖。对公安派出所从受理刑事案件到立案、侦查、破案、提请逮捕、公诉的整个工作流程进行全面监督,实现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执行全方位监督。
划定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实效。在全面监督的同时,将刑事拘留监督和刑事立案后长期未结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在审查公安机关提前逮捕卷宗时,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存在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三年来,该院共纠正派出所随意延长拘留期限违法行为7件。每年均确定部分公安派出所为监督对象,要求其将上一年度刑事立案后撤案和立案后长期未结案件上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违法进行立案或不立案、违法对人或对物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超期办案、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及其他违法办案情况。如该院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东京城派出所侦查的丁某诈骗案,立案后长期未结,经审查卷宗后认为,丁某与张某系客户关系,二人之间系经济纠纷,丁某不存在诈骗故意,遂与东京城派出所沟通后,启动了监督撤案程序。
四、内部协作与外部联动相结合
强化内部协作。该院监所部门每周将派出所刑拘未报捕释放人员的数据通报给侦监部门,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办案单位说明情况。侦查监督部门将派出所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监所及公诉部门,以利于监所、公诉部门及时对后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外部联动。侦监部门与公安案管部门、看守所进行协作沟通,侦监部门定期调取公安局案管中心办案系统内的受案台账和看守所入所记录,派专人与公诉部门的受案登记簿和监所科掌握的入所记录进行比对,找出刑拘报捕、刑拘未公诉、刑拘后撤案的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对象,调取相关卷宗进行全面审查。2016年末调取了宁安市看守所2014年至2016年入所记录,并与公诉部门同期受案登记进行比对排查,通过比对排查,查出了21册刑拘后未公诉的案卷,通过严格细致的审查,未发现有程序违法案件,但对公安机关案件监督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个案指导与类案监督相结合
加强对个案的指导。尤其是对于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一些把握不准的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实施同步法律监督,从个案角度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类案进行定期分析指导。针对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呈现高发态势的案件和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集中讨论,共同研究类案存在的问题,对类案犯罪构成要件,逮捕证据标准,侦查过程存在的共性、多发性问题进行集中梳理,提高监督的效果和针对性。2017年,针对妨害公务不批捕案件,联合公安局法制部门,与东京城派出所、镜泊派出所进行了类案分析,重点对公安派出所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既向派出所说明了不批准逮捕理由,又指导了其对妨害公务案的调查取证工作。
规范纠正违法的适用。针对派出所在刑事办案活动中出现的经常性、普遍性违法问题 (如违法适用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向公安局制发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17年,已向公安派出所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2件次,向宁安市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5件,均得到宁安市公安局的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