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交通安全 守护未成年人出行
时间:2022-05-23
来源:宁安检察
作者:未检组
录入:郑云翔
审核:房然
筑牢交通安全 守护未成年人出行 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组在您身边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按照省院、市院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要求,我院积极开展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公益诉讼的相关线索搜集和取证工作。
截止日前,我院检察干警在对宁安市辖区内10所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摸排检查过程中,发现有2所学校门前和道路两侧,存在人行横道线标识因年久疏于维护,而出现不同程度模糊不清或缺失情况,另有2所学校门前未施划人行横道线。学校周边道路往来车辆较多,尤其是在家长接送的时间段,因此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此,我院干警立即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勘查,制作勘验笔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梳理问题认领清单,随后会依法向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高度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积极履职尽责,彰显检察担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同时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群体撑起安全“保护伞”。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